同为90后的小两口结婚8个月后,妻子小姚向老公小智提出了离婚。却不料这场离婚引发了一场“争产”的纷争。原来顺德人成叔和蓉姐为儿子小智在婚前就购买了一套房产,并且支付了该房子的首付和房贷。不过小智却在“未告知爸妈并且取得同意”的情况下,在结婚的时候将房子加了妻子名字。看到儿媳要离婚,公婆为追讨回房产,不惜将儿媳和儿子一同告上法院。
昨日,记者从顺德区法院获悉该起案件的审理结果,涉案的房子和车子应该被视为对儿子儿媳的赠与,父母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缘起:婚前以儿子名义购房婚后又赠车
事情还要从五年前开始说起,顺德人成叔和蓉姐在婚后生了孩子小智。2013年,名下已经有两套房子的成叔和蓉姐想多买一套房。不过因为当时相关政策,加上夫妻两人的年龄原因不符合房贷条件,他们心生一计:“不如用小智的名字去买房”。
小智是个90后,当时听到爸妈说用自己的名义购房,然后申请房贷,房产证写在自己名下,便欣然同意。2013年5月,成叔和蓉姐看中位于容桂街道一个小区的楼盘户型,并支付了全部的房产购买定金、首期款。在小智获得房贷审批后,小智的父母分别以转账或现金的方式将房贷款及房产装修款给付小智,由小智向银行还贷,并支付房产一系列的装修费用。至2016年12月份,小智已经全部还完房贷,而2014年12月该房产经装修后,他们一家人正式入住共同生活至今。
2017年的3月,到了婚育年龄的小智和同是90后的小姚,喜结连理登记结婚。据成叔和蓉姐说,小智当时在没有告诉爸妈的情况下,也没有经过他们同意,就在结婚登记的当天,将小姚的名字加至该房产名下。
而婚后,成叔和蓉姐又以小姚的名义买了一辆小车,车款也是由成叔和蓉姐支付。据成叔说,当时和儿子儿媳达成共识,这辆车是四个人共同使用,并非夫妻小两口的共同财产。
波折:儿媳要离婚欲分房产及车辆
不过小姚和小智婚后的甜蜜生活却并没有持续很长时间。结婚不足8个月后,小姚向小智提出离婚诉讼。在其诉讼请求明确,要对上述房产及小车以其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
“这时候我们才知道房子加了儿媳妇的名字!”成叔说,为了维护自己和老婆的权益,他特向法院提出诉请,要求法院将儿子和儿媳名下的价值90万元的房产以及婚后买的小车归还到自己名下。对于爸妈提出的这一诉讼,作为被告人的小智欣然同意。
但对于公公婆婆提出的这一要求,小姚觉得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小姚认为,案涉房屋及车辆均为夫妻两人的共同财产。小姚还表示,公公婆婆提出的大量证据均由小智提供,且是在离婚案件后出具的,有理由相信公公婆婆与自己的丈夫有串通行为。
顺德法院经审理认定,位于容桂街道的该处小区面积120平方米左右,当时总价80多万元,是由小智刷卡签名购买,并且借款合同上也是小智名字。成叔和蓉姐则作为房贷的保证人,共同签订了房贷合同。随后包括收楼签收等一系列名字签名确认的都是小智。而购买给儿媳的新车,费用是成叔所支付,该车被登记在小姚名下,一直是小姚使用。
另查明,在购买案涉房屋及装修期间,成叔和蓉姐与小智的银行账户有多笔转账记录,对此小智也确认他父母为购房及装修的出资事实。
焦点:房子到底属于父母还是属于儿子?
这起因为离婚而引发的房产所有权归属案件到底谁有理?顺德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根据物权法有关规定,案涉房屋现登记在小智和小姚名下。成叔和蓉姐在购买案涉房屋时,将新购房产登记在儿子名下。
“政策法规的出台,是经过充分论证并且经过法定程序而制定,具有强制性,而非可选择性,其目的就是为了维护相应的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顺德法院法官称,成叔和蓉姐为了购买案涉房产,而将房产登记到小智的名下,其行为有目的性,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其次,两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自己和儿子对案涉房屋的实际产权进行了约定。”顺德法院法官称,案涉房屋在取得产权证并注销抵押后,也没有证据显示成叔和蓉姐要求将案涉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到其名下。再者,小智是两人的唯一孩子,购买案涉房屋时,小智还未结婚,两原告主张因限购和不符合房贷申请条件而借用小智名义购房和申请房贷,该行为不符合当前的家庭伦理观念,应当视为其父母对子女的赠予。顺德法院称,因此该房产是在小智婚前由其父母即两原告的赠予而取得,房产为小智所有。
法院:房子车子应视为赠与为夫妻共有
法官还指出,本案中,小智支持自己爸妈的诉讼请求,也认为案涉的房产为爸妈所有,基于小智上述意思表示,案涉房屋在加名时,小智就应当告知小姚其产权的实际情况,也应当向爸妈告知加名的请求。但小智并没有告知自己妻子和爸妈相关情况,这与常理不符。
而小智确认与小姚领取结婚证后,双方到房产登记部门对案涉房产的产权进行了加名登记,案涉房产的产权由小智变更为自己和妻子共同共有。小智和小姚对案涉房产的加名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小智也确认是自愿的行为,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结合双方的行为及上述法律规定,案涉房产的加名行为视为小智对小姚的赠予行为,现房产所有权变更为小智和小姚共同共有,其赠予行为已经完成,故案涉房产为两人共同所有。
至于公公婆婆购买,登记在小姚名下的小车。法院认为,该车登记在小姚名下,也一直由小姚使用。结合上述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公公支付购车款的行为应当视为对儿子及儿媳的赠予,故该车为小智夫妻共同财产。
“退一步说,若该车为两原告所有,购车款的支付方式为全额支付,完全可以登记在公婆名下,并不影响车辆由谁来使用,反而将该车登记在小姚名下,现在来主张其所有权,不符合常理。”顺德法院法官最终做出判决,驳回成叔和蓉姐全部诉讼请求,主张讨回房子和车子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话题: 父母为子女购置房产产权归属如何划定?
记者了解到,类似这种由父母实际出资,在婚前为孩子购房,登记在孩子名下的情况其实在90后中并不少见。
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蔺存宝称,为了界定婚前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出台了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
蔺存宝表示,在司法解释一中,当事人在结婚之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产出资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按照这样解释,这一情况原则上推定是对自己这方子女的赠与行为。”蔺存宝表示,司法解释二中则表述,当事人在结婚之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产出资的,那么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同时也规定,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其中一方的除外。
蔺存宝解释,比如在婚后父母觉得儿子不务正业,儿媳更靠谱,所以明确表示房子是给儿媳买的,这也是可以的。
“在这两条规定基础上,现实生活当中还存在问题未解决,最高法院又出台了司法解释三。”蔺存宝称,该解释进一步明确,如果是婚后由一方的长辈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又只登记在出资人的子女名下的,那么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蔺存宝表示,同时司法解释三也明确,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但只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那么该不动产的认定,应该是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支招: 为了避免纠纷可先协议公证
“那么在日常生活中类似的纠纷如何避免呢?其实是完全可以做得到的。”蔺存宝表示,无论是司法解释二还是司法解释三,所有的条款的规定上,都有一个前提,也就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父母想要这个房产是他自己子女的个人财产的话,一个可以婚前买,然后只登记在自己子女的名下。如果婚后买,也可以只登记在自己子女的名下,这样法律有了依据,就属于自己子女的个人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蔺存宝说,仍然想把这个房产只作为自己对自己子女的赠与的话,父母也可以通过协议约定、公证的方式,来进行约定。
关键词: 家庭理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