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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套房17名继承人的新闻报道引起了不少人的关注。据了解,杭州萧山一位老父亲过世后7名子女商量好了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但因为该老人没有立遗嘱,导致这套房子涉及到17位继承人。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的具体情况吧。
老王的老伴在20世纪90年代就去世了,2003年老王也去世了。老王去世后,7名兄妹想当然地以为父母留下的房子就是子女的,大家商量后决定:让最小的妹妹王女士继承这套房子。到了公证处,公证员例行询问了王女士一家的成员情况后发现,王女士还有一名继外婆,由此牵出了一套房17名继承人来。
这17名继承人是怎么来的?在法律上,配偶、子女、父母都是第一继承人。而继外婆嫁入外公家时,王女士的母亲尚未成年,她对王女士的母亲也尽了抚养义务,两人形成了抚养关系。王女士母亲去世后,继外婆并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在法律形成了转继承的关系。
这套房子,首先是王女士父母的婚内共同财产,房产的1/2属于母亲的遗产,1/2属于父亲的遗产。也就是说,母亲的那一半房产,由王女士七兄妹和继外婆共同继承。因此,继外婆可以继承这套房子的份额是1/16。但是,中间又有个小插曲,继外婆在2017年去世了,王女士母亲的兄弟姐妹转继承了继外婆的份额。
据了解,王女士的母亲有同母同父的一个弟弟和一个妹妹,还有一个同父异母的弟弟。同胞弟妹在继母之前过世,留下了9名子女,这9人与王女士母亲同父异母的弟弟,成了另外的10名继承人。虽然占的份额不多,但都是法律上的继承人。
值得一提的是,有房产证的房屋,其权属人已故后,其继承人可直接申请继承,继承是不用交纳20%个税的,最直接的费用就是公证费、评估费、印花税、工本费等等。而所谓的个税是在房产流转的过程中产生了收益,那收益的部分属于个人所有,因此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