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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税亦称“征税”,二者没有区别。课税指国家凭着政冶权利,依照法律法规对有缴税责任的部门和个人征缴货币或商品的行为。征税对象又叫课税对象、征税行为主体,指税收法律要求对什么征税,是负有税收权利与义务的行为主体或担保物,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主要标识。税收分类具备两层面的功效:一是确立征税的范畴,反映征税的深度广度,凡归属于税收分类以内的商品或收益,即是应纳税额对象,相反则为非应纳税额对象;二是实际征税项目进行分类和定义,对于不一样的税收分类,明确不同的征收率。以上就是课税和征税的区别相关内容。
1、“列举法”:即依照每一种产品的经营范围或收益项目,确定划分的税收种类,有时还可以在税收分类下划多个税目。列举法适用税务稽查大、界线清晰的课税对象;
2、“归纳法”,即依照产品类别或领域设计方案进行税收分类。归纳法适用种类类型复杂、界线不清晰的课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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