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上市公司应建立能够确保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二条,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应确保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享有平等地位。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享有平等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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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股东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上市公司应建立和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
第四条,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侵犯股东合法权益,股东有权依法提起要求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或侵害行为的诉讼。董事、监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
第五条,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
第六条,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并安排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股东大会应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股东大会时间、地点的选择应有利于让尽可能多的股东参加会议。
第九条,股东既可以亲自到股东大会现场投票,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两者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第十一条,机构投资者应在公司董事选任、经营者激励与监督、重大事项决策等方面发挥作用。
上市公司指的是公开发行的股份经国务院或者是国务院相关管理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将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谓未上市公司,就是指的那些公司的股票还未上市且没有在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的类型有两种,一种是股票型上市公司,还有一种是证券型上市公司。
股票型上市公司上市的条件有:
1、经过国务院或者相关的证券管理部门的审批,该公司的股票已经可以向社会上的投资者公开发行;
2、该公司要有不少于3000万人民币的股本总额;
3、该公司已公开发行的股份占了整个公司股份的25%以上,若是公司的股本总额超过了4亿,则可将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比例调整到10%以上;
4、公司近三年内并无违规违法操作,财务报告没有任何虚假的记载;
5、该公司开业的时间在三年之上,在该公司的业务报告中,最近的三年要持续盈利;
6、证券交易所可以依法将该公司的股票规定到高于股票票价规定的金额进行上市。